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73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7343號債權人 張國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炬昌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一篇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六篇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於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當事人雙方訂立股份讓與契約書,將債權人投資鉅鋼開發有限公司及炬昌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以新臺幣(以下同)壹仟貳佰萬元讓與第三人 林毅 ,其中壹佰伍拾萬元已給付債權人,其餘壹仟零伍拾萬元林毅以開立債務人公司之支票分六期給付,分別為民國103年7月2日貳佰萬元、民國104年7月2日壹佰柒拾萬元、民國105年7月2日壹佰柒拾萬元、民國106年7月2日壹佰柒拾萬元、民國107年7月2日壹佰柒拾萬元、民國108年7月2日壹佰柒拾萬元,此有債權人提出之股份讓與契約書影本附卷可稽,惟該契約書並無一期債務未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而應清償全部債務之約定,且上揭支票既尚未屆期並依法提示,尚不得請求付款,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書記官康清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