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聲字第55號
抗 告 人 友和建設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桂鳳
相 對 人 陳鴻麟
代 理 人 張菀婷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鴻麟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
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
件應徵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台北市○○區○○○路○
段○號)如數補繳抗告裁判費,逾期不補繳,駁回其抗告,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