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5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汪慧瑜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益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萬元,原判
決就上訴人所宣示敗訴部分之金額為2,000元,是上訴人為此不
利益部分提起上訴,應徵上訴審裁判費為1,5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等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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