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員補字第109號
原 告 陳惠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東和 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