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55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9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書記官張清秀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2項│1項│├───────┼────────────┼────────────┼────────────┤│犯罪日期│民國(下同)97年2月18日│97年2月18日│97年1月7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案號│年度毒偵字第909號│年度毒偵字第909號│年度毒偵字第11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1024號│97年度訴字第1024號│97年度訴字第860號││事實審││││││├───┼────────────┼────────────┼────────────┤││判決│97年5月12日│97年5月12日│97年5月12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1024號│97年度訴字第1024號│97年度訴字第860號││判決││││││├───┼────────────┼────────────┼────────────┤││判決確│97年5月26日│97年5月26日│97年6月2日│││定日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8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1項│2項│├───────┼────────────┼────────────┼────────────┤│犯罪日期│97年1月6日│97年4月20日│97年4月20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案號│年度毒偵字第11號│年度毒偵字第1799號│年度毒偵字第1799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860號│97年度訴字第1620號│97年度訴字第1620號││事實審││││││├───┼────────────┼────────────┼────────────┤││判決│97年5月12日│97年6月5日│97年6月5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860號│97年度訴字第1620號│97年度訴字第1620號││判決││││││├───┼────────────┼────────────┼────────────┤││判決確│97年6月2日│97年6月23日│97年6月23日│││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