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1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187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培基 上列被告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候第1項第1、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者,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家中獨子,因案被羈押至今已7個多月,家中成員僅剩老邁母親、妻子及二名幼子,母親年邁無法工作,妻子亦懷孕8月多,家中經濟無以為濟,請求准予交保,以便先行安置家庭,其後必定隨傳隨到,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茲查,被告因販賣毒品案件,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目前仍上訴中,其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其於85年、90年因案被通緝,有其前科紀錄表在卷可參,其顯有逃亡之虞,且無法以具保方式代替,其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石馨文法官林清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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