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易字第38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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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易字第38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八七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正雄
法官林勤純法官許錦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德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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