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上易字第275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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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易字第27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七五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右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第一審判決(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О二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三六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上訴意旨指原判決量刑過重云云,經核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古金男法官林輝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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