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七六號
上訴人乙○○
甲○○丙○○右三人共同 洪三財 律師訴訟代理人上訴人丁○○住台北市○○區○○○路○段二十七之一號三樓訴訟代理人洪三財律師
楊美玲 律師 莫詒文 律師右一人 陳麗增 律師複代理人右當事人與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壹仟零捌拾叁萬伍仟捌佰零玖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陸萬貳仟伍佰肆拾元,除已繳第二審貳萬零伍佰肆拾陸元外,其餘壹拾肆萬壹仟玖佰玖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三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
民事第九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FO;~T32;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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