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85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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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8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3年度訴字第1852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5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3年度偵字第7316號),本院鳳山簡易庭認為不宜,簽移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事實
一、乙○○前於民國91年間,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簡字第2772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3年確定,現仍緩刑中。緣和春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下簡稱和春公司)與帝國明珠管理委員會訂立管理維護契約,約定由和春公司提供帝國明珠大樓住宅管理與維護服務,每月收取服務費新臺幣(下同)150,000元,和春公司並自92年4月1日起,派駐其員工乙○○至址設高雄市○○區○○○路○○○號之帝國明珠大樓兼任該大樓管理委員會之管理組長,負責收取該大樓住戶所交付之管理費、繳納該大樓公共費用支出,及代和春公司向該大樓管理委員會收取服務費,與辦理該大樓管理委員會所有之大眾商業銀行大昌分行(下稱大眾銀行)帳戶內款項之存提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於擔任帝國明珠大樓管理委員會管理組長期間,竟另萌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92年8月13日起至93年1月19日止,連續將其業務上所持有向該大樓住戶收取之管理費共936,064元,以及向該大樓管理委員會所領得應繳納予廠商之大樓公共費用共342,60134元,與向該大樓管理委員會所領得應支付和春公司92年11月份、92年12月份、93年1月份之服務費共450,000元,合計1,728,665元款項予以侵占入己,挪作他用,又因帝國明珠大樓管理委員會召開住戶大會時,乙○○需提出該管理委員會所有之大眾銀行帳戶存摺資料供查核,為隱匿上開侵占之犯行,基於行使變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分別於92年8月上旬、同年9月上旬、同年10月上旬及同年11月上旬帝國明珠大樓管理委員會召開住戶大會前1、2天,在該大樓管理室內,將其所保管之前開大樓管理委員會所有之大眾銀行帳戶存摺內頁加以影印,保留部分每月真實之支出、存入紀錄,剪貼上部分不實之支出、存入紀錄後,再貼上不實之結存紀錄,予以影印而連續變造私文書(變造之內容詳如附表所示),並於92年8月上旬、同年9月上旬、同年10月上旬及同年11月上旬該大樓管理委員會召開住戶大會時,連續提出該變造之存摺影本供該大樓管理委員會公布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帝國明珠大樓管理委員會及全體住戶對於帳目管理之正確性,嗣該大樓管理委員會核帳時,發覺乙○○提供之該大樓管理委員會帳戶存摺影本內容,與實際存摺原本之內容有出入,經詢問乙○○原委後,始獲悉上情。
二、案經和春公司告發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由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由
一、上開事實,迭據被告乙○○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認不諱,核與告發人和春公司之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於本院指訴之情節相符,復有和春公司受任帝國明珠大樓管理維護契約書1份、帝國明珠綜合管理服務費用明細表1紙、被告虧空公司及大樓款項明細表1張、變造之帝國明珠大樓管理委員會大眾銀行帳戶存摺影本1份,真正之帝國明珠大樓管理委員會大眾銀行帳戶存摺影本1份、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1張、經濟部公司執照1紙、被告簽發之本票1張、被告基本資料1紙、大眾銀行93年8月20日(93)大昌發字第312號、93年9月21日(93)大昌發字第349號函附之存提明細及帳戶往來明細資料各1份、帝國明珠大樓管理委員會93年11月17日(
93)帝國管字第1101號、94年1月7日(94)帝國管字第0101號函各1份、估價單2紙、現金支出傳票18、統一發票5張、免用統一發票收據8紙、報費收據1張、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電信費收據1紙、臺灣電力公司電費通知及收據聯1張在卷可查,堪信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按刑法上所謂變造文書,係指無制作權者就他人所制作之真正文書,加以改造而變更其內容而言,亦即不變更原有文書之本質,僅就文書之內容有所更改者是。次按文書之影印本或複印本,與抄寫或打字者不同,實係原本內容之重複顯現,且其形式、外觀、即一筆一劃,亦毫無差異,於吾人社會生活上自可取代原本,被認為具有與原本相同之社會機能與信用性(憑信性),故在一般情形下皆可適用,而視其為原本制作人直接表示意思之內容,成為原本制作人所作成之文書,自非不得為偽造文書罪之客體,故若將原本予以影(複)印後,將原本之部分內容竄改,重加影印,其與無制作權人將原本竄改,作另一表示意思者無異;即原本之部分內容,以掩蓋、粘貼、重疊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制成影(複)本,使其內容與原本顯有差異者,亦與無制作權人將原本竄改,作另一表示意思者相同,亦難謂無變造文書之犯行。(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754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利用其擔任帝國明珠大樓管理委員會管理組長之機會,將其業務上所持有之管理費、公共費用及服務費予以侵占入己,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至被告影印上開管理委員會大眾銀行帳戶存摺內頁,保留部分每月真實之支出、存入紀錄,剪貼上部分不實之支出、存入紀錄後,再貼上不實之結存紀錄,予以影印並持以行使之行為,並未變更該存摺之本質,僅係就存摺之內容有所更動,其所為應係成立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聲請書認被告此部分係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容有未洽,應予更正。被告變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變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只論以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被告先後多次業務侵占及行使變造私文書犯行,均時間緊接,手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同一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各論以一罪,並均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與業務侵占罪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一重論以業務侵占罪。爰審酌被告前於91年間,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簡字第2772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3年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考,詎不知悔改,竟利用職務之便,貪圖物慾享受,侵占帝國明珠大樓管理委員會1,728,665元款項,造成之損害非輕,犯後雖由告發人和春公司先代為清償1,278,665元予帝國明珠大樓管理委員會,然迄今僅返還370,000元予告發人和春公司,有收據1紙足據,惟念其於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至被告變造之存摺影本
1份已歸帝國明珠大樓管理委員會所有,並非被告所有之物,本院自不得予以沒收,附此敘明。
三、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於92年11月中旬起至93年1月間止,連續於帝國明珠大樓管理委員會每月初公佈帳目前,偽造該大樓管理委員會於大眾銀行所開立帳戶之存摺內頁存提款紀錄,持以交付該大樓管理委員會公布予該大樓住戶,足生損害於該大樓管理委員會及全體住戶,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亦連續涉犯刑法第22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云云。
惟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明:我係於92年8月13日起至92年11月11日止,在帝國明珠大樓管理委員會之大眾銀行帳戶存摺影本上,以剪貼方式竄改部分存、提款紀錄,我印象中竄改的行為是至92年11月間止等語在卷(本院93年8月12日、94年2月24日準備程序筆錄),而觀諸偵查卷內所附被告變造之帝國明珠大樓管理委員會大眾銀行帳戶存摺影本,其內最後一筆提存紀錄,確係於92年11月11日存入現金60,000元,並無92年11月12日以後之紀錄,又經本院依職權向帝國明珠大樓調取被告變造之存款影本,該大樓管理委員會檢送被告變造之存摺影本,與偵查卷中所附上開存摺影本相同,本院復向該大樓管理委員會函詢有無被告自92年11月12日以降之變造存摺影本資料,經該會函覆以:經查現有被告變造存款資料,僅有迄至92年11月資料,尚無發現有92年12月或93年1月之資料等語,此亦有帝國明珠大樓管理委員會94年1月7日(94)帝國管字第0101號函文存卷足憑,堪信被告前揭所辯應屬實在,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有於92年11月中旬起迄93年1月間止,連續變造帝國明珠大樓管理委員會帳戶存摺之存提款紀錄並持以行使之行為,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經本院論罪科刑之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予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6條、第336條第2項、第216條、第210條、第55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5月18日
鳳山刑事第3庭審判長法官張桂美
法官唐中興法官莊珮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呂怜勳中華民國94年5月18日附錄:
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變造之內容│├───┼───────────────────────┤│1│92年8月13日現金存入190,405元,結存828,779元│├───┼───────────────────────┤│2│92年8月13日現金存入83,732元,結存912,511元│├───┼───────────────────────┤│3│92年8月13日現金存入14,000元,結存926,511元│├───┼───────────────────────┤│4│92年8月13日現金存入1,320元,結存927,831元│├───┼───────────────────────┤│5│92年8月15日次交存入10,445元,結存938,276元│├───┼───────────────────────┤│6│92年8月19日現金存入83,000元,結存1,021,276元│├───┼───────────────────────┤│7│92年8月21日現金存入94,000元,結存1,115,276元│├───┼───────────────────────┤│8│92年8月29日現金存入41,820元,結存1,157,096元│├───┼───────────────────────┤│9│92年8月29日結存1,065,496元│├───┼───────────────────────┤│10│92年8月29日結存1,027,496元│├───┼───────────────────────┤│11│92年8月29日結存1,026,277元│├───┼───────────────────────┤│12│92年8月29日結存973,892元│├───┼───────────────────────┤│13│92年8月29日結存970,342元│├───┼───────────────────────┤│14│92年8月29日結存968,787元│├───┼───────────────────────┤│15│92年8月29日結存966,497元│├───┼───────────────────────┤│16│92年8月29日結存961,732元│├───┼───────────────────────┤│17│92年8月29日結存958,432元│├───┼───────────────────────┤│18│92年8月29日結存956,432元│├───┼───────────────────────┤│19│92年8月29日結存953,132元│├───┼───────────────────────┤│20│92年8月29日結存950,732元│├───┼───────────────────────┤│21│92年9月3日結存960,732元│├───┼───────────────────────┤│22│92年9月3日結存970,732元│├───┼───────────────────────┤│23│92年9月3日結存820,732元│├───┼───────────────────────┤│24│92年9月8日現金存入104,900元,結存925,632元│├───┼───────────────────────┤│25│92年9月9日現金存入60,000元,結存985,632元│├───┼───────────────────────┤│26│92年9月12日現金存入60,000元,結存1,045,632元│├───┼───────────────────────┤│27│92年9月17日現金存入80,000元,結存1,125,632元│├───┼───────────────────────┤│28│92年9月18日次交存入10,445元,結存1,136,077元│├───┼───────────────────────┤│29│92年9月23日現金存入50,000元,結存1,186,077元│├───┼───────────────────────┤│30│92年9月26日現金存入30,000元,結存1,216,077元│├───┼───────────────────────┤│31│92年10月1日次交存入10,000元,結存1,226,077元│├───┼───────────────────────┤│32│92年10月1日現金存入1,260元,結存1,227,337元│├───┼───────────────────────┤│33│92年10月3日現金存入49,530元,結存1,276,867元│├───┼───────────────────────┤│34│92年10月3日結存1,224,564元│├───┼───────────────────────┤│35│92年10月3日結存1,074,564元│├───┼───────────────────────┤│36│92年10月8日結存1,036,564元│├───┼───────────────────────┤│37│92年10月8日結存1,035,095元│├───┼───────────────────────┤│38│92年10月8日結存1,033,593元│├───┼───────────────────────┤│39│92年10月8日結存1,020,640元│├───┼───────────────────────┤│40│92年10月8日結存1,019,190元│├───┼───────────────────────┤│41│92年10月8日結存1,017,682元│├───┼───────────────────────┤│42│92年10月9日現金存入50,000元,結存1,067,682元│├───┼───────────────────────┤│43│92年10月13日現金存入60,000元,結存1,127,682元│├───┼───────────────────────┤│44│92年10月16日現金存入60,000元,結存1,187,682元│├───┼───────────────────────┤│45│92年10月20日現金存入45,000元,結存1,232,682元│├───┼───────────────────────┤│46│92年10月27日次交存入10,445元,結存1,243,127元│├───┼───────────────────────┤│47│92年10月27日現金存入60,000元,結存1,303,127元│├───┼───────────────────────┤│48│92年11月5日次交存入10,000元,結存1,313,127元│├───┼───────────────────────┤│49│92年11月5日現金存入48,710元,結存1,361,837元│├───┼───────────────────────┤│50│92年11月5日匯款支出150,000元,結存1,211,837元│├───┼───────────────────────┤│51│92年11月6日現金支出49,538元,結存1,162,299元│├───┼───────────────────────┤│52│92年11月6日現金支出38,000元,結存1,124,299元│├───┼───────────────────────┤│53│92年11月6日現金支出6,400元,結存1,117,899元│├───┼───────────────────────┤│54│92年11月6日現金支出944元,結存1,116,955元│├───┼───────────────────────┤│55│92年11月11日結存848,155元│├───┼───────────────────────┤│56│92年11月11日現金存入60,000元,結存908,1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