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399號原告有限責任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蘇永光
謝永盛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95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陸拾萬 肆仟肆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仟陸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准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於民國91年5月31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400,
000元,約定以每個月為一期,分180期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郵政儲金匯業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當時為年息2.525%)加1%,即年息3.525%計息,並隨郵政儲金匯業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之,貸款利率中政府固定補貼年息0.85%,債務人實際支付利率為年息2.675%,若債務人有遲延履行時,除政府停止補貼利息外,所欠金額喪失期限利益,應一次全部清償,自違約日起,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詎被告自
94年4月1日起即未再依約繳息,積欠如附表編號1所示本金餘額、利息及違約金。
㈡被告於91年5月31日向原告借款180,000元,約定以每個月
為一期,分180期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年息8.93%減碼年息1.73%,即年息7.2%計息,並同意隨同原告於調整基本放款利率時隨同調整,如借款人逾期一次以上未繳款,原告得不經催告逕行追償。詎被告自94年5月1日起即未再依約繳息,積欠如附表編號2所示本金餘額、利息及違約金。
㈢又被告於93年2月9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約定以每個月
為一期,分24期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年息3.425%加碼年息9.45%,即年息12.875%計息,並同意隨同原告於調整基本放款利率時隨同調整,如借款人逾期一次以上未繳款,原告得不經催告逕行追償。詎被告自94年4月10日起即未再依約繳息,積欠如附表編號3所示本金餘額、利息及違約金。
㈣被告另於93年11月26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約定以每
個月為一期,分60期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年息3.425%(起訴狀誤繕為3.525%)加碼年息9.45%,即年息12.875%計息,並同意隨同原告於調整基本放款利率時隨同調整,如借款人逾期一次以上未繳款,原告得不經催告逕行追償。詎被告自94年3月27日起即未再依約繳息,積欠如附表編號4所示本金餘額、利息及違約金。
㈤綜上㈠至㈣所述,被告尚積欠借款本金604,44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爰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增補條款契約書及繳款明細表等影本為證,被告復未到庭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民事庭法官邱璿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
書記官林建清附表┌──┬──────┬─────────────┬────────────┐│編號│本金餘額(新│利息│違約金│││臺幣)├──────┬──────┼─────┬──────┤││││││││││期間│利率│期間│利率│││││(年息)││(年息)│├──┼──────┼──────┼──────┼─────┼──────┤│1│332,493元│自94年4月1日│按年息2.69%│自94年5月2│逾期6個月以││││起至清償日止│計算│日起至清償│內者,按年息││││││日止│0.269%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年息0.538%│││││││計算│├──┼──────┼──────┼──────┼─────┼──────┤│2│154,428元│自94年5月1日│按年息5.01%│自94年6月2│逾期6個月以││││起至清償日止│計算│日起至清償│內者,按年息││││││日止│0.501%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年息1.002%│││││││計算│├──┼──────┼──────┼──────┼─────┼──────┤│3│22,386元│自94年4月10│按年息12.875│自94年5月│逾期6個月以││││日起至清償日│%計算│11日起至清│內者,按年息││││止││償日止│1.2875%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年息2.575%│││││││計算│├──┼──────┼──────┼──────┼─────┼──────┤│4│95,138元│自94年3月27│按年息12.875│自94年4月│逾期6個月以││││日起至清償日│%計算│28日起至清│內者,按年息││││止││償日止│1.2875%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年息2.575%│││││││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