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1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黃裕仁法官李秋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95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