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133號原告乙○被告甲○○
施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離婚之訴,專屬夫妻之住所地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6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係大陸地區人士,婚後住所地係在台北縣三重市○○路○○○巷○號2樓,且原告到庭自承:結婚前我住在三重市現址近10年,我們結婚之後也住在三重市現住處,我們夫妻沒住過雲林,雲林只是我的戶籍地而已等語,顯見兩造之住所係位於台北縣三重市,則依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
書記官林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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