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訴字第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交訴字第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交訴字第3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6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按被告另涉肇事逃逸部分,以簡易程序審結),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於本院審理時聲明撤回告訴,揆諸首開說明,被告此部分之犯行,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陳信旗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