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 律師上列被告乙○○因傷害案件,經原告甲○○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林鈺琅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春森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