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1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88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粘美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執聲付字第6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粘美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粘美雲因偽造文書罪案件,經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2350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於民國98年10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6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6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0011406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王復生法官楊貴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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