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166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663號
原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訴訟代理人  李宗霖
被   告  林宜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含106年度重全字第111號聲請
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借據約定書第18條附卷可稽,依民
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又原告起訴時,同時依民事訴訟法
第522條第1項規定聲請假扣押(106年度重全字第111號),
因本案訴訟經裁定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此假扣押之聲請
自亦應由該院管轄,是併依職權將此聲請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書記官王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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