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736號
原 告 許雅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萬959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