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4號聲請人陽信國際租賃股份有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宜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陽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信託專簿影本。
二、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三、債務人 方秋樺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蔡其峰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陽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債務人百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百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金百峰不動產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