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165號聲請人 奕維 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奕維 相對人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啟章 相對人 張淑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八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八紙,付款地在臺北市,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八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105年度司票字第165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新臺幣)││││├──┼──────┼──────┼───────┼───────┼─────┤│001│104年8月17日│15,344元│104年11月10日│104年11月10日│ZC0000000│├──┼──────┼──────┼───────┼───────┼─────┤│002│104年8月17日│15,344元│104年12月10日│104年12月10日│ZC0000000│├──┼──────┼──────┼───────┼───────┼─────┤│003│104年8月27日│1,120,644元│104年11月25日│104年11月25日│ZC0000000│├──┼──────┼──────┼───────┼───────┼─────┤│004│104年8月27日│70,019元│104年11月25日│104年11月25日│ZC0000000│├──┼──────┼──────┼───────┼───────┼─────┤│005│104年8月27日│198,450元│104年11月25日│104年11月25日│ZC0000000│├──┼──────┼──────┼───────┼───────┼─────┤│006│104年9月7日│3,282,736元│104年11月10日│104年11月10日│ZC0000000│├──┼──────┼──────┼───────┼───────┼─────┤│007│104年9月24日│747,871元│104年11月20日│104年11月20日│ZC0000000│├──┼──────┼──────┼───────┼───────┼─────┤│008│104年9月24日│70,019元│104年11月20日│104年11月20日│ZC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