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黃靖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何傳雅 、債務人 周勝欣 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提○○○區○○○段○○○○號、2294建號第一類最新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正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