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5號聲請人 何賴月桃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表明原股票之所有權人為 何正文 或 何婉如 。
三、如原股票所有權人已死亡,則請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並提出系爭股票由聲請人單獨繼承之證明文件(如遺產分割協議書)。
貳、本件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