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55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惠華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進成 間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35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4,193,3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8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書記官洪翊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