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9528號債權人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法定代理人 陳柄豪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唐國庭唐彈鳴 之繼承人、 唐子媛 即唐彈鳴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唐子媛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書記官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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