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17號原告 楊淑華 訴訟代理人 吳政遇 律師訴訟受告知 王續仁 人被告 林新永 被告 林豐源 被告 林瓊花 被告 林麗華 被告 林宜潔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資麗 被告 高祥 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經查,被告王資麗於本件起訴後遷出國外,審理中之送達程序未完全,爰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書記官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