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136號原告宏龍輪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秀龍 訴訟代理人 郭純純 被告立淵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國勇 訴訟代理人 張佩珍 律師
王翊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書記官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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