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彰小字第六四三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連發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
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王宣雄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