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宜簡字第五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給付合會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貳拾貳萬貳仟元,應繳裁判費貳仟肆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外
,尚應補繳壹仟肆佰叁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六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辜漢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七 日
法院書記官 林竹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