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3年度斗小字第326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斗小字第三二六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李瑞瑋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捌仟陸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起至九
十三年八月二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八
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正本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簡易庭提出上訴狀。
                法院書記官陳秀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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