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3號原告丙○○(即 陳張春梅
20室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郭美春 律師複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6月23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5年5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鄭貽馨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29日
書記官陳蒼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