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六○號
聲請人乙○○聲請人甲○○聲請人戊○○○相對人丁○○相對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丁○○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肆佰玖拾伍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七一二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一七七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丁○○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丁○○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郵票費用新台幣壹拾玖元已退還聲請人,非屬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周靜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FO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考│├────────┼─────────────┼──────────────┤│第一審裁判費│伍佰零肆元││├────────┼─────────────┼──────────────┤│第一審送達費│捌佰貳拾壹元│繳八四0元,退十九元。│├────────┼─────────────┼──────────────┤│本件程序費用│壹佰柒拾元││├────────┼─────────────┼──────────────┤│合計│壹仟肆佰玖拾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