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四六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煙毒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前犯煙毒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月二日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二日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為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柯彩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真芬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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