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抗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抵押權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200號抗告人 高上義 上列抗告人因與 朱隆賢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6年度上字第86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民國105年12月2日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抗告人於106年3月28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可稽。抗告人雖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裁定提起抗告,惟經原法院以107年度抗字第16號裁定駁回抗告,再經本院於107年6月13日以107年度台抗字第428號裁定駁回其再抗告,該裁定於同年月28日(原法院誤為26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其上訴並不合法,原法院因以裁定駁回其上訴,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為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彭昭芬法官蘇芹英法官周舒雁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