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794號原告 龎蓮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紹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書狀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法律依據及依附表一所示格式填載各請求項目及金額、證據方法,並提出繕本(影本)一份。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書狀陳報附表二所示之事項及證據資料。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起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僅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505萬元本息,其後所提書狀對於各請求項目之金額、法律依據仍不甚明確,且未提供相對應之證據資料,上開書狀所載金額亦與原先起訴聲明之金額不符,衡諸上開規定,其起訴之程式尚有欠缺,爰依前揭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主文所列之事項。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徐千惠
法官郭思妤法官范雅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書記官鄭雅雲附表一:
┌──┬─────┬──────┬──────┬──────┐│編號│項目│金額│計算式│證據方法(請││││││提出證據並載││││││明證據編號)│├──┼─────┼──────┼──────┼──────┤│範例│醫療費用│○○○○元│││├──┼─────┼──────┼──────┼──────┤│1│││││││││││├──┼─────┼──────┼──────┼──────┤│2│││││││││││├──┼─────┼──────┼──────┼──────┤│3│││││││││││└──┴─────┴──────┴──────┴──────┘附表二:
┌─┬─────────────────────┐│1│是否領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保險公司為│││何?金額為何?│├─┼─────────────────────┤│2│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之行車執照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