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40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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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4085號
原   告 和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賢
訴訟代理人  林心瀅 律師
複 代理人  柯瑞源 律師
被   告 茂晶國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宣廷
被   告  賴明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27日所
宣示之宣示判決筆錄,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宣示判決筆錄主文第一項「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應更正為「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次按法院得於宣示判決時,命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
理由之要領,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其筆錄正
本或節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同法第43
4條第2項亦有明文。故宣示判決筆錄之性質亦屬判決,應有
前揭規定之適用。
經查本件宣示判決筆錄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
以裁定更正之。
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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