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小字第171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小字第1719號
原   告  紀東合
訴訟代理人  紀尚宏
       白志祥
被   告  吳惠菁
訴訟代理人  吳惠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二年十二月二
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民國一0三年一月三日下午五時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
一0三年一月十六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書記官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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