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勞簡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簡字第167號原告 張淑娟 被告沁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香羗 上當事人間勞資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4月29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惟嗣查被告送達地址有誤,不適宜為一造辯論,為維護被告之程序利益,爰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勞動法庭法官莊毓宸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書記官趙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