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勞簡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簡字第167號原告 張淑娟 被告沁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香羗 當事人間勞資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0年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日,原告追加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之請求,而撤回被告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260,000元之請求,惟依據卷附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09年12月1日中市勞動字第1090062069號函所載,被告沁峯有限公司已於109年8月31日歇業,故原告得逕依該函,向主管單位申請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之墊償、由勞工退休準備金支付之退休金及資遣費、就業保險失業給付與就業促進津貼。易言之,原告得逕持該函申請就業保險失業給付而無須另持有被告所發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則原告是否有另支付裁判費3,000元再為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之必要,因事涉原告訴訟經濟及成本之保護,而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性。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勞動法庭法官莊毓宸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書記官趙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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