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76號原告 陳財 訴訟代理人 劉志忠 律師被告 陳進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就附表編號1房屋係以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於民國109年5月與該房地屋齡、面積相當之房地資料新臺幣(下同)220萬元;附表編號2之房地則係以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課稅現值共計154萬1,364元為依據,惟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是本院尚無從僅以原告起訴狀所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查報如訴之聲明第二、三項所示之編號1、2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值」,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不動產鑑定價格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再加計訴之聲明第一項之97萬3,210元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計繳第一審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計算裁判費,依數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或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書記官劉雅婷附表:
1、桃園市○○區○○段○○○段0000○號即門牌號碼為桃園市大園區崁下162之1號2樓房屋。
2、桃園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為桃園市○○區○○路○巷○○弄○○○號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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