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1187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黃慧婷 律師
複代理人 邱馨嫻 律師
陳柏元 律師
被 告 周松華
周秋風
周良
周春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3月16日上午9時15分
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書記官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