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簡字第118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1187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黃慧婷 律師
複代理人   邱馨嫻 律師
       陳柏元 律師
被   告  周松華
       周秋風
       周良
       周春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3月16日上午9時15分
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書記官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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