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簡字第56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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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湖簡字第56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美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朱學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8年度偵字第146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美犯圖利聚眾賭博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四色牌壹副、抽頭金新臺幣壹
仟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其中應適用之法條並應補
充如下: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
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
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另本件被告累犯,經依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結果
,仍加重其最低本刑,併此敘明。
三、自本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可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
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
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請求上
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書記官莊達宏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