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77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俊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與正本附表中編號2宣告刑攔之記載應更正為拘役伍拾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上列聲請人就原裁定原本暨正本附表所示5罪,以107年度執聲字第451號向本院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經本院於107年6月28日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拘役120日,而原裁定原本與正本附表編號2宣告刑「拘役40日」之記載與事實不符,亦有本院105年度審易字第657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是依前開說明,爰更正如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書記官陳美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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