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00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 陳淯騰 、陳 黃金玲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本件聲請人係受讓自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共計新臺幣44,896元,故請提出送達債務人戶籍地之債權讓與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二、請釋明向債務人請求新臺幣44,896元之依據,並應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式、帳務明細,或其他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三、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貸款借據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債務人 陳黃金玲 為係爭借貸之一般保證人,故請 陳明 是否將本件請求標的更正如下:
㈠、債務人陳淯騰應向聲請人給付新臺幣44,896元,即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11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陳淯騰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黃金玲負清償之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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