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58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5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581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即
王仰宸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曲良治 代理人 葉志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005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9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書記官洪彰言┌──────────────────────────┐│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58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3-NX-000000-0│1│47│├──┼────────┼────────┼──┼──┤│0002│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6-NX-000000-0│1│2│├──┼────────┼────────┼──┼──┤│0003│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1│7│├──┼────────┼────────┼──┼──┤│0004│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9│├──┼────────┼────────┼──┼──┤│0005│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3│├──┼────────┼────────┼──┼──┤│0006│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9│├──┼────────┼────────┼──┼──┤│0007│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12│├──┼────────┼────────┼──┼──┤│0008│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22│├──┼────────┼────────┼──┼──┤│0009│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26│├──┼────────┼────────┼──┼──┤│0010│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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