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訴字第1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1210號上訴人即被告 何俊賢 選任辯護人 李麗花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蔡貽亘 選任辯護人 華嘉遠 律師上列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之「原判決關於蔡貽亘被訴販賣第二級毒品予 蘇其政 」,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蔡貽亘被訴販賣第一級毒品予蘇其政」。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案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有如主文所載之誤繕,此對照判決書之事實、理由及附表之記載可明。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將被告蔡貽亘被訴販賣第一級毒品予蘇其政部分,誤繕為「第二級毒品」,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係屬顯然之錯誤,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許冰芬法官林靜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