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重上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重上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上字第194號上訴人 劉興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高超伸 等間因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2萬4620元(即系爭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94平方公尺×公告地價74,730元/平方公尺),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0萬5895元,及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及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賢慧
法官張國華法官盧江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廖家莉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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