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交上易字第15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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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交上易字第1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上易字第1588號上訴人即被告 賴宜蓁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林美玲法官林榮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宜屏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