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0年度彰簡字第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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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八六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原名: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五月三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
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紋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高勳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