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729號聲請人 許芳裕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支票之發票人名稱不完整,請釋明具體明確支票之發票人名稱。
二、若正確支票之發票人名稱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不符,請提出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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