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722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楊瓔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正確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為新臺幣貳仟柒佰萬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722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楊瓔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正確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為新臺幣貳仟柒佰萬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